这里举例案例介绍员工在宿舍猝死情况下,是否工伤。
1、案例:
2012年4月7日,都某与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担任分料工。2014年12月13日晚21点下班。次日即2014年12月14日早上9点过,都某被发现死在了宿舍,床上被褥及床板烧着了。通过尸检,都某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并检测出酒精含量成分(100mg/100ML的酒精含量)。2015年3月16日,都某父母向人社局提出工亡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后起诉法院,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都某家属)上诉。二审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律师分析:
(1) 员工下班后回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一般不予以认定为工伤。因为此种情况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2) 一审法院认为:都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亡时间在下班时间,地点在员工宿舍,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死亡原因也非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亡的情形。对于原告以被告(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和缺陷,没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导致都某死亡的,但未能提供被告管理上有缺陷的证据。此外,尸检报告证明都某在醉酒状态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都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司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违反单位管理制度,被褥被烧引起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本人负有完全责任,被告(公司)不存在过错。
(3) 二审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尸检报告能够证实都某在宿舍醉酒状态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结合被上诉人(公司)提供的《培训签到表》、《宿舍管理制度》及其他员工的证言,足以证实都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上诉人进行大量安全教育的情况下,仍然违反单位的管理制度,在醉酒状态下被褥被烧引起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本人负有完全责任,被上诉人不存在过错。都某应当对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4)、 律师建议:
(4-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员工下班后回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一般不予以认定为工伤。
(4-2) 如果单位对员工的死亡存在过错,单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对此,单位应建立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并组织员工培训,保留员工知悉该制度的证据。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单位构成侵权的话,法官在确定过错比例的情况下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法律适用: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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