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了解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原则上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如果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想延长试用 ,为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不能通过转正考核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考核情况有权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或延长试用期”,但注意延长后的试用期仍不能超过法律规定期限,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最长试用期。如有违反,有违法试用支付赔偿金或补足转正后工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