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王某与张某在一个工厂上班,他们需要倒班交接。一天王某已到交班时间,可是张某还未到工厂接班。此时王某为不耽误设备运作,继续代替小张工作,不料在工作中受伤,请问小王算工伤吗?
【解答】
能够认定为工伤。 王某在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内, 为了维护设备正常运行而受到意外伤害, 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 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成都律师在找fa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