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作为经营利益的受益者,是经营风险的首要承担者,但劳动者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如何向该员工追偿?
【案例】
李某2016年3月进入某商贸公司工作,月薪4500元加提成,合同期限为3年。2016年11月,李某因工作疏忽遗失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一部分合同,导致公司损失近6000元,公司当月决定将李某为公司造成的损失从其工资中扣除。李某11月的工资为4500元底薪和2500元的提成,公司扣了扣罚后实际支付李某11月工资为1000元。后李某于2017年1月向公司提出离职,并提出系因公司拖欠其工资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李某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并提交银行工资流水、工资条等证据,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那么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否从劳动者当月工资中扣除?扣除数额是否有限制?
答:可以扣除,但会受到限制。
【法律适用】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建议】
1.企业在行使自身管理权利时,注意每月扣罚的金额不要超过法定底线,如超过则存在员工基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而提出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的风险。
2.若造成的损失较大,可分月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除,或与员工协商一致由员工直接赔付给公司。
3.当月工资是指该员工当月应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