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员工因患病而申请病假的情形,但是,病假跟医疗期是一回事吗?患病员工是否就意味着应享有医疗期呢?
刘某于1991年入职某公司,2008年前后,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2013年9月,刘某被某人民医院门诊诊断为乙肝小三阳,次日,刘某向公司递交假条申请病假,但未提供病情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此后未再回公司及下属项目部上班。2014年3月,公司以刘某2014年2月至2014年3月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次日,公司按刘某预留的电话和住址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其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刘某得知后却认为,自己查出乙肝后,请休病假,此时段还在正常医疗期内,是公司违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成都法律咨询。
病假 医疗期
【律师分析】
本案中,刘某虽强调自己患有乙肝,符合享受医疗期的条件,但所举证据仅能证明其患有乙肝小三阳,而没有举出证据证明确需停止工作治疗,在法院重新给定举证期并释明需补充有关确需休息的证据后,刘某依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也未提交在2013年9月诊断为乙肝小三阳后进行过后续治疗的证据,不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应给予医疗期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一二审中,法院均未认可刘某享受医疗期的主张。
【律师建议】
员工患病,是否即意味着该员工可要求享有医疗期?
1、 首先,并非员工确诊患病,就一定能要求享受医疗期及其相关待遇。
2、 由于患病和非因工负伤的程度不一,医疗期不是单纯基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情形自然产生,而是在此情形出现并且具备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条件且实际病休才会发生医疗期。
3、 职工在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对其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段,应提供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材料用以证实依其病情需要病休,并告知企业办理相应手续。企业在核准员工是否享有医疗期时,同样应根据员工所提交的各类诊断情况进行判定。
(此种情形,在2015年成都中院的判例中,得到了认可)。
【法律适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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